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小区**苑**幢**室(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3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渡江南路连运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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