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0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7****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康县长坝镇小学附近向长坝中学方向行驶至长坝镇寺沟路口(S307线39km+100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进行吹呼吸酒精检测为107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平均值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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