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楼**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妻子杨某某(怀孕三个多月)驾驶车牌号为京N*****的小型汽车行至京台高速永定河大桥附近时,因肚子疼(后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无法驾驶前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己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接替杨某某驾驶机动车继续前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廊坊空港收费站出口处时被高速交警廊坊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在其妻子无法驾车前行的情况下接替其驾驶机动车前行,事出有因,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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