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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G2****棕色帝豪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滨河西路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83mg/100ml;同日20时55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样本;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4月8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8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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