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3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冀G7****白色的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西环沈孔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7.55mg/100m1。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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