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籍贯贵州省**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张伟,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白色小型轿车,从徽县城关镇建新路停车场出发,沿徽县G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徽县汽车站附近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数值为106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04.84mg/100ml,张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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