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小型客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路段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83.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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