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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红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二段往货运大道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普利大道二段与通化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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