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0********,汉族,专科毕业,**餐饮厨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李三贵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218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现场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后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样,经鉴定其血液样品检出乙醇,浓度为110.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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