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附近一家中餐馆吃饭喝酒。同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川A*****长安牌白色小型面包车搭载一人从红牌楼出发来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广厦街附近一火锅店内继续吃饭喝酒。结束后张某某继续驾驶该车从广厦路出发沿双桂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2时49分,当行驶至成都锦江区双桂路与汇源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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