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区**栋**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B*****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段由**路**路路口向**路**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查,血液乙醇浓度为94.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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