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川A*****号小型轿车沿锦绣路由幸福路方向往同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锦绣路东方虹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张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07.7mg/l00ml,民警遂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张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7. 5mg /l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仅为107.5mg/100ml,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挡获归案无其他违法情节,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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