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62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巷,现住在甘肃省敦煌市**家园**栋**单元**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醉酒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一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97.5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97.58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C1D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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