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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5********,回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月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嘉陵牌二轮助力摩托车,沿新乡市人民路由东至西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7.5/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张某某达到醉酒标准。张某某持有B1D驾驶证。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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