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安化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L****小轿车从新化**街道**处驾驶行至新化高速公路96公里(新化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娄底支队新化大队干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70mg/100ml。
2020年3月30日,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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