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街**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20时4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X0S82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新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炎黄大道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含量是82.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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