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LJ****号牌轻型货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京路与山海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开展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开展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