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30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贵GH****号长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民族风情街往凯旋城方向行驶,行至普定县穿洞街道中兴大道OKM+200M处(法院对面),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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