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镇**村,住甘肃省景泰县**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绿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景泰县广场口饭馆门前台子出发,行经广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新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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