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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4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小型轿车途经桐乡市**镇**路与**大道路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109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桐乡市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并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张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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