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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D****灰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经过****桥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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