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本市凉州区“**”酒店门前,张某某酒后与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未挂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时,再次与徐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张某某被当场查获。2020年4月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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