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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水城县老鹰山往水城县滥坝火车站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清水线271km+150m(水城县老鹰山街道办境内小地名:堰塘边)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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