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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汉阴县**镇中心幼儿园员工宿舍内独自饮白酒二两多。同日18时许,其电话得知父亲去世后,驾驶陕GB****号二轮摩托车沿汉铜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26K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局结书》;经委托汉阴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其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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