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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江口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上街给小孩买药,便驾驶小型汽车(贵D**)沿江口县双江街道象狮大道行驶,行驶几百米远即被民警路检路查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遂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较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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