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张家港市**店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花苑**门面房(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8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E1****小型普通客车,沿苏虞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路路口南侧300米路段时睡着在车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8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截图、人车合照、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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