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区**课外辅导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花园一期**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晚,与他人在无锡市滨湖区稻香路一大排档饮酒后,于次日1时27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Q****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梁溪区贡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距离无锡市梁溪区贡湖大道隐秀路口南侧50米中央掉头处时,与沿贡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掉头进入对向机动车道的肖某某驾驶的苏BQ****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与肖某某负责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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