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办事员,党员,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P6***小型轿车,从本县桑墟镇刘厅村出发至本县245省道与桑墟镇梨花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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