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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沭阳中专教师,中共党员,住沭阳县**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路颖都家园小区西门前路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其苏NQ****小型轿车占用消防通道,向后倒车时,被小区物业人员拦下,并向执勤交警指控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3 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驾驶证,车辆有保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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