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南通启东市一家饭店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后,其驾驶员驾驶商务车搭载其返回苏州工业园区**公司办公室。当日19时许,张某某独自驾驶苏EE****小型轿车从**公司出发,行驶至阳澄环路 665号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