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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乡**村**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饮酒后休息。当日22时许,张某某接到表哥妻子刘某某的电话,得知表哥王某某得了急性胰腺炎,需从本市吴中区越溪卫生院转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张某某遂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普通客车,从其位于本市吴中区**新村**区的家中出发,至越溪卫生院接王某某夫妻,后途径友新高架、西环快速路,于当日22时45分许,行驶至西环快速路劳动路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驾车的事实。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次醉酒后驾车系为送急性胰腺炎病人就医,存在紧急事由,且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较轻,其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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