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室﹝户籍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3日晚上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塘河路行驶,至西塘河路春丰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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