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G7****号小型轿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路行驶至苍梧小区西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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