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街道**路**人家**号楼**单元**室,现住邳州市**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已饮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苏C1****号小型轿车交由杨某某驾驶,杨某某酒后驾驶该号牌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奚仲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静脉血液鉴定,检出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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