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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汉族,本科文化,**集团驻金湖办事处业务主管,住金湖县**街道**小区**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A****牌号的**牌SUV车,沿金湖县黎城街道金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金湖西路与昌盛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董某某驾驶的**牌轿车发生碰撞。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9mg/100ml。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3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对方车主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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