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浩,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U****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京口区禹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山路与禹象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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