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沈水路由北向南处被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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