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N号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四环路大羊安交通岗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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