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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辽A****Z白色**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沈阳市**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6.3/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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