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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同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0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京******黑色**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到南二环四平庄村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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