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交警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40分左右,张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宫市段芦头镇南张庄村东路口青石线-520公里处,被南宫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郝东海、刘树峰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38mg/100ml。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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