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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吴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1日到吴桥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N*****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自吴桥县**镇**饭店到吴桥县城**小区,当行驶至吴桥县**道与**路交叉口处,被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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