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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西安乐村疫情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1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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