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楼**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居**楼**门**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B0****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窑道口南约50米停车等待红灯时,被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B8****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80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的经济损失。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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