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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0********,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康保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紧急情况醉酒后驾驶冀G8****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土产路北480米左右,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8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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