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2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纪检监察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牌(车牌号为冀GB****)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乐购超市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5.7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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