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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街西**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

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04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25.0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无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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