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TF****白色福特蒙迪欧牌轿车行驶至景县景安大街德纳小区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77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