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Y****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强县大营镇比干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大营镇世贸城北门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133.15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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