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巷**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中华大街东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定县曙光路与中华大街东辅路北300米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0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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